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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费用血手续

一、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,五年内予以五倍量返还,五年后予以等量返还;其直系亲属或其配偶在其献血后三十天后予以等量返还。
二、报销时本人用血需持无偿献血证、居民身份证(或户口本)、医院住院发票(有公章和输血费栏),若持门诊或血站发票应附带病例;其直系亲属或配偶报销时需持无偿献血证、居民身份证(户口本)、医院住院结算单、发票(有公章和输血费栏),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证明(户口本、结婚证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),若持门诊或血站发票,应附带病历。
三、手续齐全后,到献血办申请报销,经核实后由本人如实填写《免费用血申请单》。
四、站领导审批签字,财务科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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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0533-2773360 2773152 传真:0533-27733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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